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
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
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
黑政发〔 2016 〕 27 号 发文时间: 2016-10-25
各市(地) 、县(市) 人民政府(行署),省政府各直属单位:
现将《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
2016 年 8 月 24 日
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
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,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,根据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》(国发〔 2016 〕 26 号)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基本原则
(一) 统一税收分享政策。打破企业隶属关系,明确中央、省、市、县税收分享比例,建立起简明、统一、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。
(二)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。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,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。
(三)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。建立利益共享机制,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、培育财源的积极性;完善税收共管制度,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、及时足额征缴入库。
(四) 保持财政体制不变。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,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。
二、主要内容
(一) 增值税:石油企业增值税,中央分享 50%,省分享 50% ;其他企业增值税,中央分享 50%,省分享 15%,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 5% 、市区企业增值税的 35%,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 30%。
(二)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:中央分享所得税的 60% ;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 40% ;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,省分享 5%,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 5% 、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35%,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30%。
(三) 资源税:油气田资源税,省分享 100% ;其他资源税、房产税、印花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车船税、契税等 7 个税种,省分享 5%,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 5% 、市区 7 个税种的 95%,县分享区域内 7 个税种的 90%。
(四)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耕地占用税、烟叶税,市县分享 100%。
(五) 市(地) 对区的税收分享办法,由市(地) 自行确定。
(六) 以 2015 年为基期年核定省对市县返还或上缴基数。
三、实施时间
本方案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。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,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、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。2016 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入库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进行调库,具体调库办法、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。